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专项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新生复查办法》。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依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九条所有课程均实行考勤制,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课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门课程考核方案执行。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一条学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到所在教学分院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可补办相关手续),经分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参加补考时不允许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管理。
凡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算;
凡未经批准的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考试违纪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算,并视其违纪情况,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进行刷课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定,并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算,并视其违纪情况,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和重修,可申请毕业补考,计入学期学业预警课程门数。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考试课须参加补考,考查课须参加重修。补考或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6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学期学业预警课程门数,毕业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前所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后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应为其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详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院在第一学年的第一、二学期开课前两周内集中受理转专业申请,由转入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转出二级学院配合完成。转专业具体程序参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予受理转专业申请:
1.入学时间超过一年;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4.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5.第一学期有补考课程者。
第二十一条参军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手续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原所在专业取消,可根据其原专业转入相近或相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手续,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三二分段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或两年为期。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自主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休学。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经分院书记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对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有下列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 伪造诊断证明者;
(二)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 休学到期,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六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院每学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学业警告:
(一)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科目达到4门及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重修不及格科目仍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
(三)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缺勤达到四十节及以上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连续两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或累计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不符合体检标准、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分院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肆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其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补考,维持结业。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肄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工部、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