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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01.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

02.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2020年工作总结

03.2022-2023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0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23)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兼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增补委员,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增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公示无异议,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学院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秘书1-2人。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按理工类、财经类、公共(基础)类设立学术分委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学术分委会秘书处设置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

学术分委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章程、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分院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科领域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学科领域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审查专业建设方案,对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提出建议;

(四)负责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分管部门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