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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1953年11月,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天津市运输公司创办了首届司机训练班。1960年1月,经天津市劳动局批准,将司训班改建为“天津市汽车技工学校”。1972年,学校恢复办学,名称为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2002年3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与原天津市交通局所属的天津市交通学校、天津市交通局职工大学、天津市交通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合并,组建天津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教育部信息化试点校、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校、天津市优质高职学校暨世界先进水平校建设单位、国家级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天津市联合培养职业教育应用本科试点校。

学院秉承“每天都是代表作”的校训,以“厚德润教、师表育人”为教风,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学风,坚持“经营学院、突出特色、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的办学理念,努力将学院打造成为“着眼世界水平、扎根中国大地、服务区域产业、彰显交通特色”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简称天津交职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Transportation Technical College(简称:TTTC)。

第三条 学院的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第四条 学院的网址为www.tttc.edu.cn。

第五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一)对学院的改革发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并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

(四)支持学院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和承担其他义务。

第九条 办学定位

(一)类型定位:学院是大学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

(二)办学规模定位:在校生规模保持在10000人;

(三)教育形式: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多种办学形式并行;

(四)专业定位:围绕服务区域经济和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与需求,构建汽车技术、现代物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数字商贸等专业群;

(五)人才培养模式定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六)办学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七)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天津,辐射全国,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院章程,并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定位、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同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招录学生;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及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施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

(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与境内外相关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对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有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在校内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四)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公平享有学院提供的就创业指导及服务;

(九)知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公平获得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学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苦学习,强健体魄;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权益救济机制,健全申诉委员会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党团组织、血水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爱岗敬业,以教育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学术创业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师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权益救济机制,健全申诉委员会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均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学术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一)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条 分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分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分院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例会等制度,确保党支部工作落实到位。

(四)领导本分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分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分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兼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分院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分委会,分委会委员一般应由分院(部)所涉及专业、相关学科的教授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并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二)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三)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专业分类设置分院。分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学院按照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授予分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团队建设及实训基地建设等;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四)合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训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五)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学院和社会

第四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同时,学院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等组织,作为学院提高办学水平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实训设备(准)捐赠管理机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含校友)向学院(准)捐赠实训设备,增加办学资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广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外高校、教育机构、企业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并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所属分院、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校徽主色调为蓝色。中间为“交通”汉语拼音的字头“J”和“T”的变形字,主体上部为隶书“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底部为英文“TIANJIN TRANSPORTATION TECHNICAL COLLEGE”。

第五十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白色。中间上为蓝色校徽,下为蓝色“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字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学院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