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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人[2008]18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有关委局,市属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市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市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2.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计划、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具有行政、党群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室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体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的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研究、工程、试验、图书资料、出版、档案、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变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中级、处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结构比例可作为适当调整。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高校教师岗位标准执行,占用其岗位数额。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首次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高等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此岗位为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常不超过6个月。长期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学校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局核准。

20.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局备案。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1.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2.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高校教师岗位。

2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能认真履行各管理岗位的职责,较好我那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7.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出高等学校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

28.三级、四级管理岗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1. 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

入的条件。

3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3.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五级和六级、八级和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分别高于本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包括相应的业绩成果和一定的任职年限等必备条件。

3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应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威望且业内公认的高水平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5.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能认真履行各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可按有关规定越级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36.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天津市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岗位)统计表》、《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及拟设管理岗位人员统计表》;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校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组织实施。

37.核准后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岗位聘用

38.对于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39.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以便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40.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41.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42.岗位聘用后,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 [2003]75号)文件精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便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43.严格控制聘用人员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44.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5.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46.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7.各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政策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本指导意见由市教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