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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津交职院政〔202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津教规范[202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部是本院国际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管理与协调指导,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二级学院、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公寓管理部等部门共同制定国际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进修。

第五条 国际学生分为项目协议生、自主生两类。其中,项目协议生分为参与天津市教委或其他院校组织的项目和学院自主项目。国际交流部负责招生宣传,通过学院官网或合作机构发布招生简章。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收取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高中成绩单、体检证明、照片以及奖学金申请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为批准入学的申请人寄出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签证、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件印)、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日期内来学院国际交流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院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方可入学。

第八条 在校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国际交流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 自费国际学生需在开学第一周内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国际交流部注册,并到相关二级学院报到。

第十条 凡符合学院条件,要求转学到学院学习的国际学生需征求原就读学校意见,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奖学金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待遇。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各项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交纳的各项费用由财务部收取。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

1.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规定办理。

2. 享受其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其他奖学金申请办法办理。

3. 奖学金生若要求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自费国际学生

1. 自费国际学生来华时,必须有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2. 自费国际学生费用收取方式按照学院收费制度执行。

第五章 教学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应服从学院的总体教学要求,由教务部负责统筹管理,教学部门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汉语为本院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考勤制度参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规定执行,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国际学生完成课程计划,经审核符合发给毕业证书条件的国际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报送相关材料,国际交流部负责国际学生学籍统筹管理并为国际学生办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日常管理由国际交流部统筹,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积极引导国际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允许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及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国际交流部批准,并在学院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须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并严格遵守学院的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来学院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半额奖学金学生和自费国际学生的保险费用自理。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凡来学院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言行。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非法打工、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宗教信仰,不侵犯他人权益,严禁种族歧视。

第三十一条 爱好和平与稳定,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非法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传教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注意防火防盗,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熟记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不下江河游泳及从事其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第八章 入境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来华签证手续。国际学生来校报到后,应配合国际交流部在入境24小时之内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三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天津市卫生检疫部门指定机构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在护照到期前到本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许可到期前2个月,持国际交流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院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留学生管理规定》(津交职院党办[2011]24号、津交职院政办[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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