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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的文件精神及《天津市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各分院书记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分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分院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班主任任成员,负责本分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900元、占比30%,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占比40%,三等每生每年2700元、占比30%。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特殊困难学生群体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各分院贫困生认定人数及认定等级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分院。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上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单(教务处认定)和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各分院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资助。

第十三条 各分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认真审核各分院上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天津市教委资助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每年将国家助学金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的形式按月向获得资助的学生本人发放。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将与下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合并使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或羁押的;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的;

(五)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等不合理开支的。

(六)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二条 各分院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获得资助的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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