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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文号: 津教委办〔2015〕20号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施行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更好地满足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需要,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015年3月2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应看到,还存在对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按期答复申请人的问题。为更好的满足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 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切实做好高校"三公经费"依申请公开工作

2013年,我部对高校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已作出部署。各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要求,对"三公经费"依申请公开事项厘清范畴,按"学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因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的口径计算。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督促收到申请的所属院校对"三公经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回复。部属高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口径向申请人公开"三公经费"信息。

三、 进一步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各高校要制定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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